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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定均:如何把整个社会拉到一起(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发展趋势)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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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管理系统的原则






管理系统是现代城市运行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
2023-03-23T1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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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管理系统的原则


管理系统是现代城市运行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该系统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 管理与执法相分离


在实践当中,一说城市管理出了问题,大家首先就会找城管执法局,找城管执法部门,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乡和街道办事处才是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


那么管理和执法相分离,有什么作用? 主要作用是形成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相互制约的机制,抑制权力寻租 (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和俯视权力


(二) 先管理后执法


管理首先是由社区街道进行管理,然后由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就是先管理后执法。其主要作用是让执法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一个过程,缓解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


也就是说,在落实各项法规过程当中, 首先是要用管理的手段去解决问题,管理手段解决不了了,才使用执法手段


(三) 大管理小执法


所谓大管理小执法就是要把主要问题通过管理的手段来解决。


大管理小执法主要作用,就是充分发挥管理在落实各项法律法规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主要作用。 执法是对管理工作的必要支撑,要实现大管理,必须在各类责任主体之间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


(四) 综合管理专业执法


所谓综合管理,就是对责任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采取自我管理和政府管理的两种方式。


综合管理专业执法的主要作用是减轻被管理对象的接待负担,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五) 先社会管理后政府管理


社区自我管理实际上就是“门前三包”协会的成员、负责人,带着责任单位其中的部分单位,大家共同参与进行共同管理。也就是说这些责任单位既是被管理者也是管理者,角色在互相转化。 先由社会管理,管理不到位了,再由政府管理。


(六) 监督、管理、执法相分离


在管理执法相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直接对城市党委政府负责的独立的监督体系,即成立城市管理运行监督指挥中心。


该中心有自己独立的监督队伍,它不是管理者之上的管理者。监督管理执法分离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监督主体对各类法定责任主体的依法监督,和系统根据标准自动生成标准及其结果的运用, 在各种同类责任主体之间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打破大锅饭,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组织系统建设是核心内容


我觉得组织系统建设是核心,组织系统的设计和实现,是网格化城市管理运行系统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技术系统的建设无法达到系统有效运行的目标。


一般意义上讲,各类组织和相关一线工作人员都不愿意在第三方实时、全面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因此建立以高位独立监督系统为支撑的组织系统是十分困难的。在国家没有明确政策的情况下,只有城市的党政一把手才能够建立起全面的、高效的组织系统。


(二) 确保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定位和权威性


目前一部分城市将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更名为城市管理服务(指挥)中心,监督的职能有被弱化的趋势。


部分城市在推进一网统管过程中,也只是将若干个独立的业务系统用技术的手段加以连接,没有将独立的监督体系运用到一网统管的各个方面。这对于提高城市管理运行的效率,实现现代化是十分不利的。


城市管理运行监督指挥中心是组织系统建设的关键环节,监督指挥中心负责采取系统化和标准化的方式,根据不同的问题和任务,依据法规和政策,明确条与条、条与块、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并将相关责任主体无缝衔接,以保证组织系统的有效运行。因此必须在标准化的基础上,确保监督指挥中心在监督、指挥、考核、评价领域的权威性。


(三) 坚持系统建设统一性、综合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从城市管理发展的角度来考量,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是网格化城市运行系统,这是大数据时代的客观要求。数据说话、数据管理、数据决策、数据创新这四句话正在逐步成为社会各方的共识。


一个城市如果按照这四句话的要求去实践,那么除了建立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之外,还应建立网格化社会治安系统、网格化环境保护系统、网络化安全生产系统等等。这样做不但成本极高,而且会形成又一轮信息孤岛,这显然不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因此不论需要多长时间,不论以什么形式形成的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将发展成为网格化城市运行系统。


从这个意义上说,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建立之初就应该成为一个城市的网格化城市运行系统的基础, 这就要求要从城市的整体角度,而不是部门的角度来统一建设该系统


(四) 坚持各方共同制定标准和试点先行的原则


在开展建设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和拓展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覆盖范围的时候,要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选择部分街、乡、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试点,并与试点单位共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标准,还应请律师参与制定标准,标准制定后通过试点加以修改完善,然后再全面推开。


被监督者、监督者、监督结果的使用方和律师共同制定标准,就能够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标准执行中的阻力


(五) 系统运行标准是一个持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上面提到的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必将成为综合的城市运行系统,逐步拓展系统的覆盖范围是必然趋势,因此需要适时制定新的标准。这是我们多年来的一个实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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